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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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49910.15元及利息(第一笔垫付款以154886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7日起开始计息,第二笔垫付款以95024.1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日起计息,两笔费用均按年利率6%计息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计259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受理费2599元,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