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桥分公司 陕西米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米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8947.85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米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桥分公司承担641元,由原告陕西米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