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26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光付、黄四女、韩光雄、郝凤花、李保军、韩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6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光付、黄四女、韩光雄、郝凤花、李保军、韩小宁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光付、黄四女、韩光雄、郝凤花、李保军、韩小宁偿还借款本金653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保全费72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韩光付银行存款14400元,扣划被执行人韩光雄银行存款70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表明其共计收到执行案款84398元,现已偿还完毕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案中收取执行费902元,由被执行人韩光付承担(已交纳)。现被执行人韩光付、黄四女、韩光雄、郝凤花、李保军、韩小宁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韩光付、黄四女、韩光雄、郝凤花、李保军、韩小宁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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