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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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货款985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未付货款9859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30元,由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垫付,由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货款时一并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