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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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2.08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9517.92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81319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48.54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881.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鉴定费2280元,由原告***、***华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及鉴定费680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40元及鉴定费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