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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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其承租的原告***的房屋,其个人财物一并清空;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8月1日房屋租金34232元。并从2020年8月2日起,以年租金8500元为准,继续计付房屋租金至被告***实际搬离承租原告的房屋之日止;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8月1日逾期租金利息3376元。并从2020年8月2日起,以342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5元,保全申请费400元,共计86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