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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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4,745.15元,并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垫付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