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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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800元、1525元,合计12325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90320.69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2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172元,由被告***负担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