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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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31日拆除原告永丰春光家庭农场的养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72769.2元;

三、驳回原告永丰县春光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6588元,共计6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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