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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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鹰潭市鑫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被告***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08147.51元,利息343.96元,手续费709.66元、违约金425.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手续费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之后的手续费以12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833%计算直至2022年7月止;违约金按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合计109626.25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用于抵押的车牌号为赣L×××××的吉利牌汽车,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交纳上诉费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梅园分理处;收款单位为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14×××58)。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