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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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3民初2341号 原告:四川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欧阳明,职务:总经理。 被告:***,****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四川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光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进 |
裁判日期 | 2019-10-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