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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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其中,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10%计算,罚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万元及保险费损失10,070元; 四、被告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应对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确认系争合同已于2019年7月5日解除的诉讼请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7,220元,由被告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被告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