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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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 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贷款本金51506366.6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51506366.67元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 二、被告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51506366.67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50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3946366.66元; 四、被告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利息、罚息3946366.6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上述第二、四项中的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578元,由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