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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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10167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路产损失5794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施救费1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共计17761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到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太子湖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9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负担9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926元;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809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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