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鹏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
邯郸市大尧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泉浩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截止到2017年8月10日的借款本息50394037.07元(其中本金49840000元、利息5540370.07元)以及2017年8月10日之后到还清之日按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邯郸市鹏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债务中的本息30333482.4元(截止2017年8月10日,本金30000000元、利息333482.4元)以及2017年8月10日之后到还清之日依据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邯郸市大尧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泉浩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昌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2号7B-2301号的房屋价值、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阅溪苑5-1-402号房屋、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阅溪苑7-1-701号的房屋价值、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阅溪苑7-1-801号的房屋价值、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阅溪苑5-1-202号的房屋价值对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上述偿还责任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7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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