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水县人民医院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0,909.41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72,260.59元,由被告***赔偿8,648.82元;

二、原告***在领取上述赔偿款后同时返还人民币13,000元给被告***;

上述义务限各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吉水县人民法院,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吉水支行营业部36001451019052500834-000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缓缴)、鉴定费1,600元(原告已付),合计人民币2,362元,由被告***负担1,653.4元,由被告***负担7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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