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825执475号 宁俊龙: 你与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6日作出的(2019)晋0825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宁俊龙偿还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2019年6月21日前的李小溪、罚息13491.9元;2、按年利率8.91‰,从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加收50%罚息)。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2251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825执475号 范雪梅: 你与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6日作出的(2019)晋0825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范雪梅偿还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2019年6月21日前的李小溪、罚息13491.9元;2、按年利率8.91‰,从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加收50%罚息)。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2251元。 (1)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310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825执475号 朱金芳: 你与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6日作出的(2019)晋0825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宁俊龙、范雪梅偿还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2019年6月21日前的李小溪、罚息13491.9元;2、按年利率8.91‰,从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加收50%罚息)。 (2)朱金芳对宁俊龙、范雪梅贷款200000元的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2251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