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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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昌兴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邯郸市辰轩服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辰轩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1486587.26元及2017年11月21日之前罚息527671.1元和2017年11月22日以后罚息,罚息按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邯郸市昌兴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14元,由邯郸市辰轩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旺力农作物种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