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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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合计5025.27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评估费14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5165.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嘉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20×××8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费1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负担108元,由被告***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