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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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吐尔孙·吐热普劳务费10,500元、麦麦提艾力·斯地克劳务费7,000元、麦麦提吐尔孙·库尼亚孜劳务费10,500元、麦麦提尼亚孜·吐尔孙劳务费17,700元、玉苏普卡地尔·麦麦提尼亚孜劳务费4,000元、麦麦提吐尔孙·业亚劳务费9,000元,合计5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638元,由被告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