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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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722财保55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681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681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杨吉曼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继茹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