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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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4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9元,由被告***负担202.07元,由原告***负担21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