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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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720元、护理费304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23260元(含已付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1918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共计21086.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6869.35元(21086.69元×8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所花费的病历复印费37.50元,由被告***赔偿30元(37.50元×80%)。因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医疗费6858.10元,原告***应退还被告***人民币6828.10元。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支付。 四、以上一、二、三项合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所支付赔偿款30129.35元中,支付给原告***23301.25元,支付给被告***6828.1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