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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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891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891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891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车辆损失、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2,196.07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73元,由上诉人***负担2,182元,被上诉人济宁市盛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24元,由上诉人***负担4,255元,被上诉人济宁市盛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