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哈斯木汗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对山哈力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以上合计冻结48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波拉提汗·托合塔尔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