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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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E-888UU奥迪越野车一辆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二年; 以上查封、冻结金额限额为61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吉曼 {文书日期} 书 记 员 魏继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