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亿川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郑州亿川机械公司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郑州亿川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款8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负担1333元,由被告郑州亿川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