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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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1745.04元,滞纳金14430.79元,总计36175.83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已减半),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