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舞阳唐宫大酒店有限公司 洛阳禹辉水处理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1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 二、舞阳唐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禹辉水处理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2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应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洛阳禹辉水处理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35元,均由舞阳唐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