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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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9)吉019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海通(吉林)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业绩补偿金2211233.63元及延期补偿金176898.6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388132.3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维持(2019)吉019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海通(吉林)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71200元; 三、撤销(2019)吉019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四、上海恬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先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九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海通(吉林)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04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75元,由***、上海恬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先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九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