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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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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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良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凌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营来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来有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东营良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凌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