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担12.5元,被告***负担87.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