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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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佳裕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安捷信一卡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西张店村厂房2#中区及宿舍; 二、被告济南佳裕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安捷信一卡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3333元及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被告腾退厂房之日止,按照14000元/月计算); 三、被告济南佳裕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安捷信一卡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9月15日的违约金17616.65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2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被告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济南佳裕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安捷信一卡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42000元; 五、被告济南佳裕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安捷信一卡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800元; 六、驳回原告泰安安捷信一卡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元、财产保全费1836元,共计4460元,由被告济南佳裕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