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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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汉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账号37×××87内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齐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账号81×××45内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三、将被申请人***名下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路支行账号62×××35内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四、将被申请人***名下在招商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账号62×××55内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五、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莒州路北(广安佳苑)004幢02单元(02)1802号、004幢01单元(01)-112储号(产权证号为20××27)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六、将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市人民检察院)002幢01单元01-109号、01-601号【产权证号为20150317101、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5)第001748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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