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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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 威海格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刘君岱、王晓明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山海郡**号**室不动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沈玉泉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沈玉泉起转移; 二、解除对上述不动产权的查封; 三、解除上述不动产设定的抵押权登记手续[证号:鲁(2018)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证号:鲁(2019)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四、买受人沈玉泉可持本裁定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