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保定市体育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共计15987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5元,由被告保定市体育服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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