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莘县鹏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利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莘县鹏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39万元为基数,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7月17日按年利率7.1775%计算,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按年利率7.8375%计算,2019年5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1.75625%计算,已付利息750521.22元予以扣除);被告聊城市利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聊城市利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莘县鹏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80842017091901机器设备抵押清单中的机器设备及编号80842017091901固定资产-房产建筑物抵押清单中的生产车间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30元,减半收取计31765元,由被告莘县鹏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聊城市利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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