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3民初340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坤,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住***。

负责人:房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高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坤,被告***及人寿财保高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9992.74元,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332.52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原告***300元,被告***负担317元;鉴定费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二洪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顾海洋

书记员陈尚林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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