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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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3民初340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坤,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住***。 负责人:房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高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坤,被告***及人寿财保高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9992.74元,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332.52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原告***300元,被告***负担317元;鉴定费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二洪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顾海洋 书记员陈尚林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