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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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弘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167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弘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宇文利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 被告:***,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弘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弘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市弘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恒存厚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华烨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