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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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门子股份公司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惠州四通西门子光电有限公司 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四通西门子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西门子”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惠州四通西门子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西门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惠州四通西门子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由被告惠州四通西门子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四通西门子光电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