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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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垫付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5552.38元及占款利息(以35552.38元为基数,按年息14.4%标准以日计算,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