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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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 宿迁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08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鉴定费2230元,合计2874元,由被告物流公司、***负担2300元,由原告***负担574(原告已缴纳,被告未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1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