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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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25531.76元(汇至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县永安支行,账户:62×××35);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宿迁市钟吾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04485.87元(汇至第三人宿迁市钟吾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宿迁国泰支行,账号:32×××68);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40227.54元(汇至第三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迁苏宿园区科技支行,账号:10×××49)。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0元,鉴定费5100元,合计8260元,由原告***负担2824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5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