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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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信用卡截止到2020年7月24日的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208777.47元及2020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条约约定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