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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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润和货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嘉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创辉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南城国邦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诚嘉物流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汕头市润和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337754.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2337754.4元未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2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上诉人深圳市诚嘉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2849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受理费2332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诚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