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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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借款本金72769元及利息2078.72元,合计人民币74847.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以后利息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加收30%罚息即9.1‰计算,并以月利率9.1‰按日计收复利,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逾期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则以被告***、***名下的坐落于鹰潭市房屋(证号:鹰房权证月湖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在4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