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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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轩宇工贸有限公司 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 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典物流有限公司 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89999.29元及利息(以2289999.29元为基数,按年利12.3975%,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日照轩宇工贸有限公司、连云港金典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候桂影、***、***、***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所涉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日照轩宇工贸有限公司、连云港金典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候桂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日照轩宇工贸有限公司、连云港金典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候桂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