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阜阳市弘邦客运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垫付交强险费用120000元。

二、被告阜阳市弘邦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交强险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阜阳市弘邦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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