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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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491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8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的利息人民币17435.35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人民币74911元为基数,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卡信用卡章程》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和限额进行计算,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四、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计10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