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市立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鹰潭大润发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鹰潭大润发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州市立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47600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11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抚州市立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8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抚州市立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中531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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